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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以撒娶妻 經文應用的探討

Rebecca世記第二十四章記載了一個著名的故事,是亞伯拉罕為兒子以撒娶妻。創世記用了31節經文描述創造的過程(創一),卻用了67節講述為以撒娶妻的故事,可見這事的重要性。但是究竟這個故事為甚麼重要呢?現代讀者應該如何應用這章經文呢?

2009年的報導1, 武漢有一家教會, 認為創世記第二十四章是最完美的婚姻模式。教會鼓勵未婚的弟兄姊妹報名加入「以撒團隊」和「利百加團隊」,並由教會中較年長的牧者、同工組成「老僕人團隊」。老僕人要為自己所負責的「以撒」找到他的「利百加」求印證。

例如,有些老僕人這樣禱告:「若這姊妹扭頭看我一眼,或給我倒杯水、教我唱某首詩歌等,她就是神為我的以撒所預備的利百加。」

而參加的每位以撒和利百加,要放棄自己的主觀判斷,順服老僕人的配合,並在婚後直接前往「應許之地」巴基斯坦宣教。

上述經文應用的實例,使用的乃是「認同法」2「認同法」又稱「個人代入法」。它是從經文中找出一個人物,將自己置身於他(她)的經歷和情況中,完全與其認同,效法他所做的。這個方法的好處是簡單易學,但缺點是它容易使讀者漠視了自己與古人二者之間在歷史、文化或神學背景的差異。很明顯的,這正是上段所述之教會所犯的經文應用的錯誤。

古近東文化的婚姻是由父母決定的。這種做法在今天較為少見, 尤其在西方社會裏, 西方人甚至視之為不可思議。因此, 就有研經者將創世記第二十四章的故事當作一個預表(如Wiersbe3Boice4McGee5),尋找在歷史以外的意義。他們認為亞伯拉罕預表父神,老僕人預表聖靈,以撒預表基督。父神差遣聖靈從外邦人中尋得教會,成為基督的新婦。因此,利百加就預表了教會。再從這個解釋引出應用。例如,利百加聽了老僕人的介紹,答應嫁給以撒,說「我去」(58節),代表一個人被聖靈感動,決心信主。引申的應用是勸人決志不要遲延6,但這是原作者想帶出來的靈訓嗎?

以上舉例說明了我們應用經文,往往容易忽略作者的寫作動機和歷史文化的背景。7 十步釋經法主張使用神學原則應用法,可以防範這種情況的產生。8 這方法先經過觀察和解釋,得到某段經文的主題(第七步)。再將主題經過兩項甄別:一是「它是否沒有受到文化因素的限制」,二是「它是否與聖經整體的教導相符」,然後歸納出一個超越時空的應用原則(第八步)。

神學原則應用法示範

限於篇幅,我們只以創世記第二十四章1-9節作為十步釋經示範,並摘要記錄第四、五、七、八和九步的結果。經文如下:

1亞伯拉罕年紀老邁,向來在一切事上耶和華都賜福給他。2亞伯拉罕對管理他全業最老的僕人說:「請你把手放在我大腿底下。3我要叫你指着耶和華——地的主起誓,不要為我兒子娶這迦南地中的女子為妻。4你要往我本地本族去,為我的兒子以撒娶一個妻子。」5僕人對他說:「倘若女子不肯跟我到這地方來,我必須將你的兒子帶回你原出之地嗎?」6伯拉罕對他說:「你要謹慎,不要帶我的兒子回那裏去。7耶和華——天上的主曾帶領我離開父家和本族的地,對我說話,向我起誓說:『我要將這地賜給你的後裔。』他必差遣使者在你面前,你就可以從那裏為我兒子娶一個妻子。8倘若女子不肯跟你來,我使你起的誓就與你無干了,只是不可帶我的兒子回那裏去。」9僕人就把手放在他主人亞伯拉罕的大腿底下,為這事向他起誓。(新標點和合本)

第四、五步:問題和解答

1. 為以撒娶妻這件事有何重要性?

答: 耶和華曾和亞伯拉罕立約,將這迦南地賜給他的後裔( 創十三15, 十五18-21) 。耶和華又說,從以撒生的才要被稱為他的後裔(創二十12)。當時亞伯拉罕仍然是寄居的,只擁有一塊墳地(二十三章),但是他相信神必成就祂的約,他的後裔必承受這塊土地(二十四7十五7)。所以,為以撒娶妻極為重要,因為它關乎繼承亞伯拉罕之約的後裔的產生。(歷史背景

2. 3-4節,亞伯拉罕為甚麼不讓以撒娶迦南女子為妻?

答: 表面看來,在本族人中婚娶,乃是族長時代的風俗。但神已對亞伯拉罕啟示,迦南人罪孽滿盈時,祂將會藉他的後裔審判消滅迦南人,將他們的土地賜給以色列人(創十五16-21)。如果以撒娶了迦南女子,他們的後裔有迦南人血脈,就不可能執行神的使命。後來摩西頒布律法,確認神禁止以色列人與迦南人通婚(出三十四14-16;申七3)。(歷史背景、邏輯推理

3. 6-8節,亞伯拉罕為甚麼兩次堅持「不要帶我的兒子回那裏去」?這個條件暗示了他對未來的兒

婦有甚麼要求?

答: 亞伯拉罕的本族也是多神的、拜偶像的(書二十四2),亞伯拉罕恐怕以撒回到本族之地後會受妻子的信仰的影響,並有可能留在那裏。以撒若不在應許之地,就無法繼承應許之地。所以亞伯拉罕堅持僕人不可帶以撒回去。以撒既然不能回去,這女子就必須來此地(應許之地——迦南)。她要離開本族和父家,千里迢迢到一個陌生的地方與從未謀面的丈夫成親。這女子做此重大決定,主要憑老僕人的見證,描述耶和華如何賜福亞伯拉罕一家(參創二十四35-49)。因此,這女子必須有像亞伯拉罕當年一樣的信心(創十二1-4,尤參4節上),願意離開她本族的偶像,歸向亞伯拉罕和以撒的神耶和華。所以,亞伯拉罕這個條件間接地要求未來的兒婦改變她的信仰。

要求女子改變信仰, 成了這樁婚事的關鍵因素。亞伯拉罕和僕人都知道,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創二十四57)。但亞伯拉罕深信神會引導這件事(7節下),所以他堅持這項要求。上文下理、邏輯推理

第七步:找出主題

主題: 亞伯拉罕差僕人去本族之地為以撒娶妻,將尋得的女子帶回應許之地成親。

第八步:寫下原則

以上主題裏的人物和娶親的方法都是歷史性的,須要搭橋化解。亞伯拉罕要為以撒找一位信仰相同的女子為妻,可以得到敬虔的後裔,繼承神與他立的約。搭橋到今日,信徒也要與信仰相同的人結婚。但接第5頁 為以撒娶妻——經文應用的探討神應許給亞伯拉罕後裔和土地,是歷史性的。搭橋到今日,神應許給信徒是在基督裏「天上各樣屬靈的福氣」(弗一3),夫妻是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彼前三7)。搭橋後的神學原則是超越時空的,也符合聖經整體的教導(林後六14;林前七39),因此能通過雙重甄別。

原則: 信徒選擇婚姻的對象首先要有相同的信仰,可以一同承受生命之恩。

第九步:列出細節

第八步得到的原則, 可以說是理想婚姻的基礎。將原則實行在個人的生活裏,就會產生不同的情況。例如,根據常見的個案,我們可以提出一些應用問題:

· 夫妻二人都是信徒,有甚麼須要學習的,可以一同承受神的賜福呢?

· 男女相戀已多年且已承諾結婚,但後來一方信了主,他們是否一定要分開?

· 夫婦兩人有一方先信了主,他們是否就要離婚?

問題的答案請參考文末附註9所提供的資料9不屬本文的討論範圍。這次示範說明,根據神學原則引申出來的個人應用細節,再付諸行動,應該是合乎聖經靈訓的應用。

附註

1 何佳:〈唯獨十字架是我們的神學——世紀婚禮事件引發的反思〉[網上文章];取自https://www.churchchina.org/archives/

090701.html;瀏覽於20181017日。

2 賴若瀚:《十步釋經法》(美國:聖言,2008),頁437

3 Warren W. Wiersbe, Be Obedient, Kindle Edition (Colorado Spring: David C. Cook, 1991), 143-152.

4 J. M. Boice, Genesis: An Expositional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s, 1998), 717.

5 Vernon McGee, Thru the Bible, vol. 1: Genesis—Deuteronomy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1981), 100-104.

6 Wiersbe, Be Obedient, 149, says, “The application is obvious for unsaved people today: They must not delay in making their decisions

for Christ.”

7 倫思學:《活出主道的藝術》(美國:聖言,2006),頁26

8 賴若瀚:《十步釋經法》,頁440

9 例如,蘇穎智:〈情敵竟是上帝——有關信與不信的問題〉,

《傳書》卷七第三期(19996月)[網上文章];取自http://

www.ccmhk.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

Nid=3504&Pid=16&Version=39&Cid=37&Charset=big5_hkscs#.

W9xlRJNKiUk;瀏覽於20181017日。賴若瀚:「基督徒可以與非基督徒結婚嗎?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