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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釋福音書中時間上的矛盾?

faq-q馬可福音十五章25節說,耶穌是在「巳初」(上午九時 )被釘十字架的;但約翰福音十九章14-16節卻說,在「午正」的時候(中午十二時)耶穌還在彼拉多面前。這兩處所記載的時間似有矛盾,當如何解釋?
faq-a讓我們先看有關的經文:
可十五25:「釘祂在十字架上是巳初的時候。」(「巳初」是上午九時)
   約十九14-16:「那日是預備逾越節的日子,約有午正。彼拉多對猶太人說:『看哪,這是你們的王!』……於是彼拉多將耶穌交給他們去釘十字架。」(「午正」是中午十二時)
  兩處經文帶出來的困難是:馬可記述耶穌在早上九時已經被釘十字架,但約翰卻說在中午十二時耶稣仍站在彼拉多面前,祂還未被釘十字架。要解釋這問題,基本上有三種不同的進路。
  第一種是指出這種差異乃由於抄寫經文時出錯所導致, (C. K. Barrett提出)。Barrett認為希臘文的「三」與「六」十分相似,因此文士可能在抄寫經文時誤認了 (引自Leon Morris,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NICNT], 頁801, 附註35)。而William Lane 則認為這是後來的修繕者所加上去的補語 (The Gospel of Mark [NICNT], 頁567)。不錯,從經文抄本學 (textual criticism) 的研究來說,確實有文士抄寫出錯或加入評語的可能。但若有其他可行的解釋,最好儘量不走這條路。
  第二種是認為約翰所採用的計時法與馬可所採用的不同 (B. F. Westcott提出)。Westcott相信約翰是採用羅馬人的時間計算法,從午夜到次日的午夜為一日,如同今天的計法一樣;而馬可所採用的是猶太人的計算法,從黃昏到次日的黃昏為一日。若是這樣,約翰的「午正」是早上六時,耶稣約在這時候受最後審訉,後被判決,再被拉出去釘十字架。而根據馬可的記述,釘十字架是在九時或九時之後發生,因此跟約翰記述的時間沒有衝突。
  聖經的不同作者採用不同計時法來記述日子與時間,乃屬平常。例如,記述同一年,耶二十五1和耶四十六2採用巴勒斯坦的計算法,而但一1則採用用巴比倫的計算法。新約的例證可參考約翰福音二十章19節。從這一節經文看到,約翰記述耶稣從死裏復活然後向門徒顯現,是在七日的第一日晚上(即「耶稣從死裏復活」與「向門徒顯現」是在同一天裏發生);但若依照猶太人的計算法,「晚上」應算是第二天的開始,不再是七日的第一日。故此,約翰應該是採用羅馬人的計算法。
  然而,有學者認為耶穌甚少可能在天未亮就被帶到彼拉多面前,在經過冗長的審訉,又加上被人譏笑辱罵,然後在早上六時被宣判祂的罪狀 (Raymond Brow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XIII-XXI, [Anchor Bible], 頁883)。
  第三種解釋指出兩位福音書作者所記述的時間並沒有衝突 (Leon Morris提出)。Morris認為耶穌時代的人,沒有時鐘來準確計時;因此,當時一般人對時間的記錄都是較為粗略的。約翰在「午正」之前加上「約」字,表明那只是一個「約數」(Leon Morris, 上引書, 頁801)。固此,是接近午正的意思(應該是在中午之前)。而馬可說在「巳初」(上午九時),應該是指從「巳初」開始的那段時間(即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之間)。
  因此,我們可以推斷說:約翰記述在中午之前,耶穌在彼拉多面前受審,然後被拉出去釘十字架;而馬可說在上午九時之後,在接近中午的時分,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兩位福音書作者從不同角度切入,所記載的時間基本上是可以沒有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