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葬合乎聖經的教導嗎?

曾有人問一姊妹有關死後要不要進行火葬。她説:「我希望我離世的時候與我出生時一樣。爲甚麼要將我進天堂時唯一的身體燒毀呢?」或許你與這位姊妹一樣,對火葬仍存有一些顧忌。然而,基督徒所當關注的,應該是神在這件事上顯明了甚麼心意,我所作的是否違反聖經所教導的呢?

一. 支持土葬的理由
支持土葬的理由大概可以分為下列三方面:

A. 土葬是聖經常用的葬禮方式
不但如此,某些經文似乎暗示要土葬。例如:創世記三章19節說:「你是從土而出的,你夲是塵土,仍要歸於塵土。」另外,傳道書十二章7節記載說:「塵土仍歸於地,靈仍歸賜靈的神。」

B. 中國傳統看土葬是孝親的表現
古語說:「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祀之以禮。」它的意思是鼓勵人生前要好好奉養雙親,死後亦要使他們的遺體有合乎體統的安葬。這合乎體統的葬禮是以土葬作為背景的。

C. 土葬讓在生的親友較爲好過一點 有些親友因爲生前與死者關係親密,不願意看見至親的人一下子化爲灰燼。土葬給人的印象是親友雖然離去,但身體仍在,讓人在感情上可有一段時間接受他已離去的事實。

二. 火葬合乎聖經教導嗎?

A. 聖經沒有明文反對火葬
反對火葬的其中一項理由是因為土葬的方式常出現在聖經,卻沒有明文贊許進行火葬。然而,聖經沒有贊許不等於聖經反對。猶太人多採取土葬方式埋葬死人,是他們一貫的傳統與習慣。然而,聖經沒有顯示反對火葬的立場。

B. 「火」不一定是象徵刑罰
反對火葬的另一理由是認爲「火」在聖經中常與「刑罰」放在一處。許多被火燒滅的個人或城市,都是神審判彰顯的結果(例如:所多瑪、蛾摩拉兩城被毀 [創十九章];拿答、亞比戶被神降火懲罰 [利十1-7];可拉黨的250人 [民十六35];又門徒曾求主降火滅城 [路九51-56] 等)。不錯,「火」在聖經中的確與刑罰相連;但除此以外,「火」亦可有「煉淨」的功能。我們不能用某詞所包含的一項意義,來建立普遍性的意義。
再者,並非所有在火中喪生的人都是神所審判的惡人。若是這樣,那些被火燒而殉道的屬靈偉人,加上無數在火災中喪生的信徒豈不是很難解說嗎?

C. 經過火葬後的身體仍能復活
在教會歷史中,天主教教會與基督教某些宗派明顯反對火葬。他們認為:「既然要等候身體復活,就必須好好保存身體」。但細察之下,此説產生不少問題。
1. 若是身體必須保存完整才能復活,有些人就不能復活了!奧古斯丁説得好:「在復活的時候,無論我們已死的軀體如何不完整,它的實質都要滙合在一起。我們不必擔心那些被烈火所滅、被野獸所噬、被熔化成灰、或化解於水的人將如何復活,神的全能將會滙集他們身體分散的份子,一點都沒有問題。」
2. 其實,經過土葬的身體,若非用特殊方法保存,經過幾十年後同樣會變為無有。若然身體復活對於火葬者產生困難,對於土葬者亦無任何差別,只是遲或早的問題而矣!
3. 使徒保羅清楚指出:「血肉之體,不能承受神的國。」(林前十五50)因此我們將來復活的身體是榮耀的、是獨特的驅體。雖仍可被辨認(正如門徒可以辬認摩西、以利亞與主耶穌),卻與生前的驅體有分別。

三. 一些相關的問題

A. 火葬構成在生親友感情有所失落的問題
火葬是否會構成在生親友難於接受的問題,完全在乎基督徒的信念如何。若然,我們相信神的應許有一天會使我們的親友從死裡復活,那麼這種失落感將只會是暫時的。進行火葬並不減退基督徒對復活所持有的盼望。

B. 其他考慮的要素
基於現代社會的一些實際的情況:如人口稠密、土地稀少、有人經濟短缺,再加上現代人搬遷頻繁等,使火葬已逐漸地普遍起來。

結論
以上的討論讓我們對聖經有關葬禮的方式有較為全面的瞭解:土葬當然好,但火葬亦没有違反基督徒信仰的本質。因此信徒酌情處理,在權衡輕重後作出取捨。遇有其他基督徒進行火葬禮時,亦不要加以論斷。


基督徒可否罷工?

從聖經中,很難找到支持罷工的論據。相反地,試觀今日北美常遇的罷工事件,從動機、態度與方法來看都與聖經有直接抵觸,故當沒有乎合聖經要求的罷工吧!

界定「罷工」的定義
A. 甚麼是罷工?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 不替雇主工作,期望有工資:按章工作,假借請假而不上班。
2. 不替雇主工作,期望留職。不上班一段日子。
3. 以不替雇工作來表達意見:拒絕強迫加班,有限期的不替雇主工作。
4. 以不替雇工作來威脅雇主:無限期的不替雇主工作。
除了以上四種及其組合情況外,這還牽涉的有罷工的動機、人物(個人或集體)、活動(在工會贊助下進行、靜坐、示威)…等因素會使問題複雜化。

B. 罷工本身有三個共通性:
1. 是雇員才有資格罷工;沒有工作,就沒有罷工這回事。
2. 雇員對雇主有具體的要求,藉著罷工來表達意願或威脅雇主。
3. 雇員「珍惜」這份工作,否則他大可請辭,另謀高就。

C. 在北美常遇的罷工是雇員組織起來,以罷工來表達對雇主作出具體的要求。這裏所討論的是不觸犯法律的罷工,就是不用威嚇手段強迫他人、不破壞、不倒蛋、不以暴力傷人。

聖經的明訓
A. 新約明載奴僕當順服主人的經訓(參弗六7-8;西三22-24;提多二9-10;箴廿五11-15),若把這類經訓引申應用在今天雇員與雇主的關係上,則雇員當順服雇主。若雇主有不合理的待遇或要求,雇員可選擇受雇別的雇主,否則當順服雇主。
B. 聖經要求人人作工(帖前三12),但並沒有保證信徒必月終身固定受薪的工作,神只保證信祂的人行在祂心意中祂必會適時和及時的供應。
C. 作工得工價是應當的(太十10;路十6, 7;林前九9;提前五17, 18)。至於甚麼是合理的工價,在此聖經卻沒有明說。
D. 要知足(提前六6, 8;來十三5;參腓四13;路三14),凡事謝恩(帖前五18)。
E. 不可以惡報惡,要常要追求良善。(帖前五15)

罷工的動機、態度與方法都與以上的經文有抵觸
A. 罷工可以是一種表達意見的行動(我抗議……;我要爭取……),也可以是一種以行動表達意見的方法(我寧可不作工也不願接受不合理的待遇或要求)。但在本質上是雇員對顧主施行群體壓力,要他就範他們的要求。英文稱它為 ”on strike”,就是「擊打」的意思。故此罷工並不單是停止為雇主工作而矣,而是希望藉此打擊雇主(的荷包)而做成威脅,叫他就範。

B. 因此罷工是一種方法,若以此方法來表達一己之意見時或達到一己的目的,信徒當思考藉得因此失去職位或信徒的見證嗎?為著自己個人的利益而失去一段日子的工資,靜坐、豎起抗議的牌子是藉得嗎?

C. 最終,關鍵仍在乎信徒對工作的神學觀是怎樣?他為何工作?又為誰工作?究竟是事奉神,還是人?

似乎支持罷工的經文
A. 神豈不是要求雇主要公公平平的待僕人(西四1),審判那虧負雇員工價的(瑪三5)又把苦難臨到那虧欠雇員工錢的雇主身上(雅五4)。是的,神厭惡欺詐的雇主,但這並不等如信徒要替天行道,代神擊打雇主,何況罷工還是帶著個人利益而進行的。

B. 我相信神不希望信徒以壓力強迫他人(雇主)遵守主的道,因神給予人莫大的自由,在自由選擇下雇主可以順服神,亦可以違背神。就是在這神所賜予自由的大前題下,雇員也有他們基本的權利。

信徒的權利
A. 基督徒有充分自由去選擇一份合適的工作。若遇上不合情理,甚至苛刻的雇主(彼前二18-20)可自由的請辭。

B. 基督徒要履行他的承諾,若有合約在先雇主與雇員必先要履行合約的要求。

C. 雇員有集體討工價的權利,亦有集體請辭的權利。

面對挑戰:如何面對罷工
我相信今日北美信徒和教會要探討的是另一個更重要的切身問題:當如何面對工會贊助的罷工和處理罷工同事之間的關係。這必須就教於富有社會工作經驗的成熟信徒,可作另文探討。這裏所提供的是信徒工作對象的優先次序:神(教會、基督徒的見證)、雇主(公司、企業)、顧客(服侍對象、受惠群體)、工會(勞工組織)與個人。


基督徒可以光顧設在賭場內的自助餐廳嗎?

這一個問題所牽涉的地方甚多,要視乎當時的實際情形才能作出個別不同的抉擇。筆者無意把神的話濃縮成一套「可行與不能行」規條,所以提供多個不同的處理方法:
當然最簡單又容易的答案是「不可以光顧」這類的餐廳.不作事,就不會有犯錯的機會。不光顧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因為賭場是不正當的地方,信主的人不宜在這些場所出入。若是我們相信這樣「因牽連而犯罪」(guilt by association)」、就是藉聯想而入人於罪、將一個人的看法與一些惡名昭彰的組織或行為思想連結在一起,那末,耶穌在世時也不應當到罪人的家中與他們同檯吃飯,而這也正是法利賽人對祂的指控。參考耶穌當時的行動,我們就不能因他人光顧賭場餐廳而武斷這人就是犯罪。

若進深一步追問:「為甚麼賭場是不正當的地方?」答案有多個:

「賭場多的是不務正業,游手好閒之人聚集,神的兒女要棄惡從善。」

「賭博能引起人的貪念、不勞而獲的心態,是神不容許的。」

「賭博可上癮,令人喪志,甚至傾家蕩產,何必放自己在試探當中。」

只光顧賭場內的餐廳,並沒有犯上以上的嫌疑,是否就可以無須考慮地隨便去光顧呢?

首先列舉反對光顧的理由,再逐一分析:

「這是聖經所不容許的!」

「這是變相經濟上支持賭場。」

「這是陷自己於試探中,叫聖靈擔憂。」

「這是個失見證的行為。」

「這會絆倒缺乏「知識」的「軟弱」弟兄姊妹。」

「這是聖經所不容許的!」上文已解釋過甚麼叫做「因牽連而犯罪」,這裏不再重覆,故光顧賭場內的餐廳並沒有直接觸犯了神的禁令。

「這是變相經濟上支持賭場。」據我所知,一般賭場內的餐廳都是以價廉物美來吸引顧客,讓他們有興趣留在賭場內下注。賭場主要的營利也不是從餐廳賺來的,所以「光顧賭場餐廳就是經濟支持了賭場」這理論仍是有待商榷。經營餐廳是合法的又本質上並沒有犯罪,若說在賭場內經營餐廳是有罪,就被列入「因牽連而犯罪」的論據下。

「這是陷自己於試探中,叫聖靈擔憂。」我相信這是指在賭場餐廳內,除了可以放縱美食外,還有很多可以賭博的機會,事實上進入賭場餐廳等地帶是把曾有賭癖或信心不堅定的信徒落在試探當中,故應當份外提高警覺,若沒有足夠的信心、定力、心理準備和其他預防設施,就不光顧為佳。我們所有作為都應不叫聖靈擔憂(弗四30)。

「這是個失見證的行為。」這是個值得三思的問題。就以澳門政府對公務員的政策為例:所有公務員除了新年外,是禁止出入賭場的,並且包括光顧內裏的餐廳。筆者無從得知為甚麼會有這樣的規限,猜想是澳門政府要求公務員有一個更高的操守。若有一位公務員,看到一個信徒光顧賭場內的餐廳,他會否輕看了他和他的信仰呢?若他會輕看的話,就不應光顧了。因「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 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十23-24)

「這會絆倒缺乏「知識」的「軟弱」弟兄姊妹。」弟兄姊妹會否因你光顧了賭場的餐廳,而在沒有「知識」和缺乏信心下他們也同樣去光顧賭場內的餐廳,甚至進到賭場下注去呢?這裏所指的「知識」就如林前八章7節所指判別是非真理的「知識」,他們不能分清楚「牽連犯罪」和犯罪的區分,缺乏「他們光顧賭場餐廳不是犯罪」的知識。這類的信徒,聖經稱他們為「軟弱」的肢體(林前八9-12),他們「軟弱」是因看見你既然光顧了賭場的餐廳,所以他們也放膽(注意:不是放心)跟著行,違背了自己良心的責備。按著林前八章和羅十四章19-23節所記載,因著他們「不是出於信心」而行,就是犯罪。如是者,因著你的光顧,他們被你絆倒犯罪,所以你當以愛肢體的心為首務(林前八1),控制你在基督裏的自由,不光顧賭埸餐廳,免得令其他肢體犯罪。

結論

光顧與否,有以上要考慮的因素,關鍵在乎同行的肢體的靈命和「知識」是怎樣,按每一個情形而定,總要順從聖靈的帶領。


聖靈裏的生活與事奉-4

弟兄、姐妹們,你是否與聖靈有一種非常親密的關系?你是否曾經忽略過祂的存在,好像陌生人一般?或對祂產生過誤解,而過分強調聖靈充滿的外在特征?我們應該如何正確認識與對待聖靈裏的生活與事奉呢?本系列講座將分六次來探討這個主題,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亞當、夏娃在吃分別善惡樹之前,是否能知道善惡?若是不能,又怎可以要他們因吃果子不順服神的罪負責任呢?

「分辨善惡樹」一直以來都具有高度的神秘感。神為甚麼安排這棵樹在伊甸園當中,又特別吩咐亞當夏娃不可以吃呢?這是歷代神學家與學者不斷在討論的課題。

一. 設立「知識樹」的目的
「分辨善惡樹」比較合理的繙譯應該是:「知識樹」(tree of knowledge)。「分辨善惡樹」給人一個印象是在這之前,亞當並不懂得分辨善惡。

神在園中設置這棵樹,當然有其積極的目的。創世記二章16-17節說:「16 耶和華神吩咐他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喫.17 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喫,因為你喫的日子必定死。」

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都可以吃,唯有「知識樹」的果子不可以吃,這是神的命令。從創世記頭兩章的記述中,每個創造的單元都用「神說…」作開始,可見一切都出於神話語的力量,正如詩人說:「因為祂說有就有,命立就立」(詩卅三9)。在二章16-17節亦記述:「耶和華神吩咐他說…」,這同樣是神用祂創造的主權在說話。後來撒旦試探始祖時所用的問題:「神豈真是說…?」(創三1)正是向神的主權發出挑戰。

一直以來我們都有一種錯覺,認為園中只有兩棵樹:「生命樹」與「知識樹」。但按經文的理解,「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應指全部的生命樹才對。所有生命樹的果子都可以吃,只有那棵「知識樹」上的果子不能吃,因為吃的日子必定死。

設立「知識樹」從人的角度看來,似乎是美中不足的事,但它的存在可以從兩個層面去理解:

A. 它提醒人的有限
亞當在園中行走時,必定經常看見「知識樹」。潘霍華(D. Bonhoffer)認為「知識樹」是要提醒亞當他的有限,他不能全然明白創造界的一切奧秘,在智慧與知識上人需要倚靠神。然而人在犯罪之後,他認為自己是無限的。亞當所犯的罪基本上是不守本位,他要如同神一樣可以知道一切。

B. 它考驗人的順服
因為人在被造的時候具有道德抉擇的能力,人本質的美善必須經過考驗才能達到完美的境地。

在創造的過程中,在每天創造之後都出現同樣的話:「神看是好的!」(創一4、10、12、18、21、25)在造人之後,經文更強調說:「甚好」!這裡的「好」是指一種未經試驗、有待查證與肯定的「好」,需要經過試驗。

以色列人在曠野所經歷的一切,是神要試驗他們,要知道他們是否真心聽從神的話,遵守祂的命令(參申八2)。

主耶穌是完美無瑕的神子,但到世上來的時候仍須經過試驗,凡事受過試探,讓祂裡面的完美被顯明(來四15-16)。若是神的兒子主耶穌亦必須「凡事受過試探」,我們又怎能避免?經過「知識樹」的考驗,人靈性與道德上的「美善」最終才得到肯定。但亞當夏娃卻沒有順從神的吩咐,他們在這試驗上是失敗的、不合規格的。

二. 兩種智慧的分別
「知識樹」所帶來的問題並不少。除了要問設立這樹的目的之外,還有:亞當在未吃「知識果」之先,他是否有良知可以判辨是非呢?若是亞當被造之時不能分辨善惡,他怎能治理世界?怎能給動物起名?又怎能與神溝通?更甚的是,神又怎能因他所作的抉擇而懲罰他呢?

要解答這些問題,必須明白這世上有兩種智慧(知識)。一種是敬畏神(箴一7;十9),以神的話語為依歸的智慧;另一種是以人為本,將神排於門外的智慧(箴三6:「倚靠自己的聰明」正是這種智慧)(參雅三13-18)。

亞當在未吃「知識果」之先,他已經擁有第一種智慧。但當他要透過低下的慾望來主導自己去經歷第二種智慧時,就出了亂子。雖然他從實際的體驗裡將善惡予以區分,但這種智慧(知識)並非出於神。神的本意是要人選擇順服神,操練生命中的美善。分辨善惡不需要用親身經歷的途徑才能知道,正如神是全智的神,祂不需要體驗罪惡,仍有分辨善惡的全備功能。

因著始祖違逆的行動,最終將他們帶進了犯罪的羞愧、良心的責備以及遠離神的死亡中。「知識樹」的存在,正說明要獲得真智慧,必須遵照神的吩咐而生活。

三. 基督徒是反知識的嗎?
當我的大兒子還在青少年階段的時候,有一次他參加主日崇拜之後,感到困惑回來問我說:「亞當是吃了禁果之後才擁有智慧,才能分辨善惡嗎?」

原來當天崇拜會的講員用亞當吃分別善惡樹的果子為例,指出知識為墮落的根源,並引用保羅在哥林多教會中從不用「高言大智」傳講福音,藉此勸勉信徒不要追求人間的智慧與學問,只要凡事尋求神就可以了。

基督徒是反知識的嗎?不是的!但基督徒必須將知識定位。有一句話說:「一切的真理都是神的真理」(all truth is God’s truth),這句話應稍作更改如下:「一切的知識都是神的知識」(all knowledge is God’s knowledge),因為真理是絕對性的,沒有商榷的餘地。知識是神放置在這世上讓人去發現的,只要承認在知識背後仍有神的主權,追求知識並沒有問題。然而還得小心,因為墮落的人經常被撒旦所蒙蔽,以人為本,高舉人間的智慧,自高自大,抺殺神的主權(參林前八3)。

結論
基督徒千萬不能不守本位,認為人是無限的,如同神一樣具備所有的智慧。若是這樣,正陷在亞當跌進的網羅中。基督徒要用屬天的智慧來主導人生,以神的話語作為根基來生活,才是真智慧的表現。


保羅的眼淚

中國人對流淚的傳統看法是:「大丈夫流血不流淚。」又說:「男兒有淚不輕彈。」為甚麼我們有這樣的觀念呢?因為流淚常被認為是無能與懦弱的表現,尤其損害男人「強人」的形象。
一直以來,中華男子漢在人面前必須強忍眼淚,不隨便將內心的感情表露出來。這樣一代傳一代,父傳子,子傳孫,形成男兒不輕易流淚的傳統文化。
然而,這種文化是否合乎聖經?值得商榷。聖經中不少屬靈偉人都曾流過淚:約伯在神面前眼淚汪汪(伯十六20);耶利米被稱為「淚眼的先知」(耶九1、10、18,十四17;哀一16,三48)。耶穌基督是「憂患之子」,在世時至少三次流淚(約十一35;路十九41-44;來五7)!被公認為「鐵漢」的保羅亦曾多次落淚,並且不諱言將它們記錄下來(徒二十19、31)。
保羅一生效法耶穌(林前十一1;參帖前一6)──效法祂生命美善的特質,學習祂「剛柔相濟」的性情。最意想不到的是保羅在「流淚」的事上亦學效耶穌。
耶穌面對強權而堅定不屈,在死亡的陰影下仍不改面容。祂對當時腐敗的政客發出嚴峻的挑戰,卻看顧卑微而貧寒的人。耶穌的一生顯然為當時社會帶來改革;不但如此,祂同時將「流淚文化」帶進新的境界中。保羅在上述這幾項特質上都與主耶穌看齊,一點沒有落後。
讓我們從三方面探討保羅流淚所帶來的屬靈信息。
  一. 不要多為自己流淚
看保羅的一生,可知他多次流淚,但他的淚是少為自己流的。
有一處經文似乎暗示他曾因猶太人的謀害,經歷試煉而流淚。他說:「(我)服事主,凡事謙卑,眼中流淚,又因猶太人的謀害,經歷試煉。」(徒二十19)然而細讀之下,發現保羅的「眼中流淚」是接續上文「服事主,凡事謙卑」,而不是連於下文「因猶太人的謀害,經歷試煉。」保羅因為事奉主而流淚,我相信這與下文第31節所述三年以來勸戒以弗所教會有關。
詩篇記述一些困苦人用眼淚向神傾訴心曲(詩六6-7,三十九12,四十二3-4,八十5)。詩人強調,這種眼淚神會裝在祂的皮袋裡(詩五十六8),表明神的接納。然而,我們得小心,這種眼淚有時是流於感懷身世,自怨自憐,或自我申訴。這類自我成分較多的眼淚,少流為佳。
保羅是一條少為自己流淚的硬漢,然而他的心腸一點也不硬。他多次的流淚,都是為主,為神的國度與事工,為所牧養的人而流的。
二. 常存一顆柔軟的心
導致流淚的一個主要因素,是由於有一顆柔軟的心。保羅在米利都對以弗所的長老說:「(我)服事主凡事謙卑,眼中流淚」(徒二十19),流淚與「謙卑」經常連在一起。只有心存謙卑、心腸柔軟的人,眼中才會出現淚水。
保羅不單流淚,更是經常流淚。他為以弗所教會「三年之久晝夜不住地流淚」,(徒二十31),勸戒他們各人;為哥林多教會「多多地流淚」(林後二4)。真沒想到這位大使徒保羅,他的淚管竟是這麼發達!
保羅是一位外強中柔的使徒,他外表堅強,裡面卻有一顆軟綿綿的心。他好像母親對孩子一般,充滿關切的愛。由於這份愛,隨之而來是關切的「眼淚」。保羅在寫信給帖撒羅尼迦教會時,將這種慈母的心腸表露無遺:「(我們)存心溫柔,如同母親乳養自己的孩子。…… 連自己的性命也願意給你們,因你們是我們所疼愛的。」(帖前二7-8)這份關切的愛是基於一份心底裡的記掛:盼望所愛的人得到最大的支持,能有最好的表現,並達成最好的結果。
然而,這份愛亦有它堅韌的一面。因為對所愛之人的關切,又恐怕他們遠離神的標準與心意,所以心裡極度迫切,含淚責備他們的過錯。
保羅至少寫過兩封信給哥林多教會。他在哥林多後書說:「我先前心裡難過痛苦,多多地流淚,寫信給你們,不是叫你們憂愁,乃是叫你們知道我格外地疼愛你們。」(林後二4)保羅沒有因為哥林多教會充滿問題而放棄他們。反之,因他「格外地疼愛」他們,顧念他們,故此含淚寫信勸他們悔改並離棄惡道。這封「先前」的信看似是哥林多前書,但有學者認為那可能是介乎前書與後書之間的一封失落的書信。無論如何,保羅雖痛斥哥林多教會的罪惡,他那份用淚水洗滌的愛是無毋庸置疑的(參腓三18)。正是「愛之深,責之切」情懷的表現。
救世軍的創辦人卜威廉將軍曾被人問及如何可以有效傳福音。他說:「請嘗試用眼淚吧!」(try tears)是的!沒有關心人靈魂的眼淚,傳福音不會有深遠的功效。
請問:你事奉主是否到了一種不冷不熱的境地──心中對人的關切早已失去,對事工的熱誠早已冷卻,每天只是照章辦事,心靈麻木,一點感動都沒有?若是這樣,求神開通我們的淚管,讓它不再閉塞。
當然,若不是出於一顆柔軟與關切的心,眼淚是擠不出來的。因此,在求神賜下眼淚之前,先向祂求一顆熱切的心,好使我們不再用職業化的心態去事奉,不再冷漠,不再「不在乎」,不再將人的需要以個案形式去處理。
三. 建立分擔悲情的團隊
曾有人說:「笑,世界和你一起笑;但哭,你就得自己哭了!」這句話反映了這世界的冷酷,缺乏同情。只知道沾別人的歡樂,卻不懂分擔別人的憂傷。
因此,保羅勸勉弟兄姊妹不單「與喜樂的人要同樂」,也「與哀哭的人要同哭」(羅十二15)。保羅是一位流淚的使徒,他不單自己流淚,也鼓勵弟兄姊妹要為別人流淚。這種悲情的分擔,有時比物質的分享來得更寶貴。正如一首詩歌的歌詞說:「分享的快樂加倍的多,分擔的重擔格外的輕。」
另外,這句話說明了基督徒「他向」的人生寫照。不是「為」(for)別人作甚麼事,乃是「與」(with)別人一起分享內心世界的喜悅,或分擔憂傷。
保羅在此強調教會要建立一個同甘共苦的團體,信徒須將自己的心敞開,與其他弟兄姊妹作心靈的交流。
要怎樣才可以建立這樣的團體呢?必須先有「同理心」(empathy)與「同情心」(sympathy)。「同理心」是心中清楚感到別人內心的掙扎與痛苦;「同情心」是進一步願意與別人分擔他們心中的感受。惟有具備這兩種心態,才可以促使我們為哀傷的人灑下同情之淚。
其實,坐在別人身旁與他一同落淚,這行動看似簡單,卻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做得到的事。有人稱之為「恩賜」,但我喜歡稱它為「靈感」(「靈裡的感動」,而不是指文學創作上的思路)。有些人因為沒有這種生命的感應力,即使看見別人痛苦也無動於衷。
求神醫治我們的「冷感症」與「冷眼症」,不要因為太忙碌或太現實,而忽略別人感情上的需要。我更求神使教會成為心靈的療傷處與療養所,讓更多受傷的人在那裡得到醫治。
結語
阿拉伯人有一則妙喻說:「天使的眼淚,落入了張殼賞月的牡蠣體內,變成了珍珠。」我們可以將這句話更改為:「信徒的眼淚,落入神的皮袋裡,變成了寶貝的珍藏。」
因此,身為華人基督徒應該超越我們文化的傳統,要強調:屬靈的大丈夫流血亦流淚!我們要為神國度的擴展,多流激動的淚;為別人的需要,多流關切的淚;為哀傷的人,多流同情的淚。


基督徒可否買一部電單車?

「牧師,我可否買一部電單車?」
「這是一條怎麼樣的問題?」霎時間在我腦海中湧出來回應他的提問。他是個新婚、來了團契聚會不夠一個月,還未滿三十歲的土木工程師,真不知他是在求問甚麼。因電單車是較為危險的交通公工具,所以基督徒應盡量避免乘坐或駕駛?因駕駛電單車會給人不良的印象?因它是部不大適合他現時家庭需用的交通工具,故不應買下來?還是有其他背後的原因?
經過一番查問後,他才吞吞吐吐說出問題的本相。原來他自大學畢業後,一路經濟拮据,只能應付基本的開支,最近因轉換了一份入息優厚的工作,經濟上容許他買一部他自中學以來一直嚮往的電單車,而這樣做會給他無限的快慰。可是,他心裏又有點不安,恐怕神不會認同他為滿足一己需要而買電單車。(類似的問題也可發生在姊妹們的身上,如看中了一套自己喜歡卻昂貴的衣服,猶疑可否買下。)
這位年輕人在購買電單車以先,考慮到神的認可,這是可嘉的。撇開其他的因素(如:一己經濟的能力、貨品的實用性等)不談,他還要更進一步考慮到這部電單車的屬靈價值。那就是說,他有沒有屬靈的原因去擁有一部電單車。它能幫助他更有效地事奉神嗎(例如把省下的汽油錢和時間用在討神喜悅的事情上)?它能讓他進一步親近神嗎?別人有因他擁有這部電單車而更蒙神的福嗎?這一連串的問題都是反省屬靈動機的問題,這是基督徒應有的多一重的考慮。因為「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林前十23)
通過了屬靈動機這一關,他還要問這是否出於信心的行動,因為若存疑心而作的事,就不是出於信心,那就是罪(羅十四23)。這條問題的答案非常主觀。若當事人能在明白真理下,不會受著自己良心的指責,心安理得地去擁有這部電單車,那是好事。如此,買下它之後,他不用閃閃縮縮地駕駛這部電單車,也不用有意無意地經常對己或對人自辯買下這部電單車的原因。相反地,他可光明正大,存著感謝的心,盡情享用它。
最後,這年輕人還帶著另一疑惑,他隱隱約約地誤會神是一位殘酷的神,凡我們所喜歡的,祂都不容許我們按己意去行。你想買電單車,由於這是你喜歡的,所以祂說「不!」;因你喜那套衣服,祂又說「不!」。事實上,神並非一位殘忍者,祂並沒有否定一切我們所喜歡的東西。相反地,祂第六日才造人,為要讓人可享受祂在頭五天所創造的東西。在屬靈上,當我們越靠近神時,我們的心思意念就越與神相近,甚至我們心裏所思所喜好的事物也可以是主給我們的念頭。詩篇三十七篇4節指出,人要以耶和華為樂,祂就會將他心裏所渴求的賜給他。那就是說,當我們以耶和華為樂時,我們心中所渴求的,也是神所賜給我們的。


基督徒可否為別人作保?

親戚剛由東南亞舉家移民到美國,他要向銀行貸款買房子,但因他在美國缺乏「信用歷史」(credit history),故此請求我為他作保,這與聖經的教訓有牴觸嗎?
一、甚麼是作保?
讓我們先來看看甚麼是作保。「作保」是指以錢財、物業或聲譽作為抵押,來保證履行一個更大的責任,這包括了甘願償還所欠的債務。為別人作保,就是抵押自己的錢財、物業或聲譽來保證別人未來要履行的責任。嚴格來說,「為別人作保」是與別人合夥的商務行為,這也正符合了「作保」在希伯來文字根「混合」的本義。
就以房屋貸款為例,別人是因你的合夥使他所申請的貸款獲銀行批准,因此,在本質上你是與他合夥「購買」了房子。他將來不能供付的款項,你是有責任償還的,因他所欠的款項也是你所欠的款項。所以,為別人作保並不只是幫幫有需要的親戚朋友,舉手之勞的事,它是負責任的行動,帶著法律上和道德上的責任。如此看來,作保比借錢給別人更危險,而要付出的代價也可能是更大的!借錢給別人,至多失去金錢;但是為別人作保的話,可能會失去更多,包括金錢、聲譽和地位。
二、聖經如何看待作保
1. 箴言六章1至5節指出,為他人作保就是為自己設下網羅。這段經文形容作保的人是被「纏住」、被「捉住」,須要「救自己」「脫離」這網羅。
2. 箴言十七章18節指出,在鄰舍面前擊掌作保是無知的人,無知的人才會為他人作保。「無知」原意是「無心」,這裏是指欠缺判斷能力,或不經大腦所作的抉擇。
3. 作保者會受虧損(箴十一15),甚至會令他失去一切(箴二十16,二十二27,二十七13)。因此,箴言二十二章26節乾脆地指示:「不要與人擊掌,不要為欠債的作保。」
4. 若已為他人作了保的,就要盡力設法脫離這個承諾所帶來的捆綁 (箴六3-5)。
這樣看來,聖經對作保一事的觀點絕不含糊,非常清晰地指出不要為他人作保;即使已為他人作保的,也要盡力設法盡早脫離這個約束(即須付的責任)。但這是否說聖經禁止或絕對不容許為別人作保呢?這在北美的社會行得通嗎?特別是在一個講求信用歷史的社會,拒絕亟需幫助的親友是否有點不近人情?
關於上列引述的經文,有兩點是值得注意的:
1. 我們只在箴言裏才能找到涉及為別人作商務保證的經文,聖經其他書卷再也沒有提及「為別人作保」或類似的經文。那就是說,「不可作保」並非神絕對的命令,非守不可,違背者是犯罪,當受處分。因為箴言的本質是從積累民間智慧歸納而來,它並非律法,所以「不可作保」是智者行事為人的準則──它指引我們行在主的路途上,保守我們不陷入險惡世界的網羅裏。我們不會因沒有遵行準則而受罰,但卻會因沒有依從準則而行而要承擔虧損的後果。
2. 在上列引述的六段經文中,其中有五段指出不要為「外人」、「生人」、「外女」、「欠債的」等作保;而唯一沒有此等描繪的一段──「在鄰舍面前擊掌作保乃是無知的人」(箴十七18)──的前一節卻寫著:「朋友乃時常親愛,弟兄為患難而生」(17節)。這意味著「不可作保」的準則是指著那些「外人」、「生人」、「外女」、「欠債的」而說的。至於那些相熟的、信得過又有責任感的親戚朋友,或許在某些特殊的環境下,是可以為他們作保的。
三、為人作保的考量
如此看來,聖經並不主張為別人作保。但若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必須為可信任的親戚作保時,應當考慮以下的問題後才作決定。
你清楚知道自己是為誰和甚麼東西作保嗎?是為人、是為財物,還是為款項?那是你付得起的代價嗎?若對方真的沒有履行承諾去還債時,你是否甘心樂意地擔當他要履行的責任?你是否清楚知道作保有冒險的成分,使你在經濟上受制於人?再者,這也會把你倆的關係變得複雜──本來是親屬的關係,如今卻加上了商務合夥的關係。
你有沒有考慮過以其他的方法去幫助這位親戚?例如提供其他可行的意見、捐贈一筆款項給他,或是私人免息貸款給他等,這些都是實際可行的方法。你若是為基督徒親戚作保,是否助長他過「入不敷出」的生活?這樣做時,是否讓他不須要等候神的指引,導致他沒有仰賴神?箴言中其他理財的方法,如「殷勤籌劃的,足致豐裕;行事急躁的,都必缺乏」(箴二十一5),他有遵行嗎?
若銀行不願意貸款給他,你須瞭解箇中的原因:無錢、無力償還、無信用、無信用歷史、無信譽,抑或其他因素?商務銀行是經過查核借貸人資格後,認為風險太大才拒絕了他;你若為他作保,是否願意承擔連銀行也不願意接受的風險投資?
最後,經過禱告、深思熟慮後,若你仍覺得當為親戚作保,我建議你盡可能限制你要擔當的責任,如:縮短作保的期限(只保首兩年)、減少保金(一半的貸款)等。


教會有很多問題,不知應否轉換教會?

問題可分兩部分:(一)教會存在著很多問題,怎麼辦?(二)應否轉換現在參與的教會?
教會有「問題」不是問題。教會必有問題。有「問題」的教會,不是新聞;沒有「問題」的教會才是新聞。教會是由信徒組成,他們都不是完全人,有不完全人的地方,就必有問題。試問那一間教會沒有問題?所以常聽到傳道人打趣地提醒:「若你真的找到一間沒有問題的教會,千萬不要參與它,因為當你一參與,它就成了一間有『問題』的教會。」
事實上,使徒時期的教會也充滿了「問題」,這些「問題」包括了:失去原有領袖(徒一);未信的多過信主的(徒二);太多人信主(徒二);受外界逼迫(徒四);信徒有欺騙行為(徒五);彼此之間有怨言(徒六)等等,你可從不同角度把這些問題列出來。總之使徒時代的教會也同樣是充滿了問題,但它卻能隨從聖靈的帶領,緊靠著神的恩典來面對和處理「問題」。

  神使用「問題」促使教會成長。「問題」其實是神所賜的成長的機會,促使我們更靠近神,更按照神的應許和祝福來行事,更來到祂的話語前,認真切磋。有「問題」,但能按主心意解決問題,福音就能廣傳,教會也隨之成長。使徒時代的教會就是一個好例子。

既然是這樣,我們可以從兩個出發點來討論你的提問:
首先,從教會出發,教會真正的問題不是「問題」的本身。教會真正的問題是領導層不肯承認、不願面對或處理「問題」。關鍵不是教會有沒有「問題」,而是教會如何學會倚靠神的恩典去面對和處理「問題」,從而得以成長。

教會中問題的癥結反反覆覆其實都是同一個「問題」;今年所遇到的「問題」,也許是兩年前、五年前所遇到的「問題」,甚至十年前已有的「問題」。那麼,這教會並沒有真正解決了「問題」,從「問題」當中成長;只有週而復始,讓同一「問題」以不同的姿態巡廻出現,也反映著這教會不能及時把握發現「問題」的機會而不斷地成長。

當你能改變對「教會問題」的看法和態度時,你就會從教會所存在的問題中懂得如何為她禱告,繼而積極地參與解決問題。這也引發出討論的第二個出發點──由個人出發:既然在世上沒有十全十美的教會,我們當如何履行主的吩咐,參與投入一間不完全的教會?

至於「應否轉離一間不肯承認、認真面對處理問題的教會」,因人而異。因為神對每個人的引領都不一樣,以下所列舉的問題,可供參考,請安靜地捫心自問,聽從主的帶領。
1. 你是教會「問題」的一部份嗎?若是,那究竟是問題(problem)的那部份,還是答案(solution)的那部份?若不是,為甚麼沒有參與?還是只有你一個人看出了教會的「問題」?

2. 你能或願意成為答案的那部份嗎?若能,有甚麼途徑可讓你取得領導層的信任而把責任委託給你?很多時候,答案並不一定是一個解決問題的方法,而是一個共同尋求主心意的過程。你能把這觀念與領導層交通嗎?或者你能成為一位促進教會領導層面對和處理「問題」的人(facilitator)嗎?

3. 你曾為著教會的「問題」和人事及自己要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禱告嗎?你曾用合宜的途徑向有關人士分享你所看見的嗎?你能由愛出發,坦誠地與牧者分享你的觀點嗎?

4. 自從你參與這教會,你靈命有成長嗎?教會有成長嗎?若沒有成長,是甚麼緣故?是否教會的不成長,阻礙了你個人靈命的成長?還是你個人的不成長,阻礙了教會的成長?

以上都不是容易回答的問題,你可找一兩位認識你又愛教會的肢體協助你反省。若你已在神前誠實地思考反省過,又已積極地參與,盡上了當盡的本分,那你就可察驗神的心意。有時神的引領是繼續禱告,留在原教會,作教會和領袖的守望者;有時神讓你看到你正是「問題」的一部份,要你在主前更新或退讓,給更稱職的肢體來承擔責任。

無論怎樣,你與神的關係最重要。神斷不會差派你到一處祂的恩典是不夠你用的。就算真的是神引導你轉往別的教會。你也要以自己和家人的靈命為重,不是一氣之下就離開,總要向領袖們交待清楚,得到他們的祝福,才轉到另一合適的教會,且要繼續事奉,保持與主有親密的關係。


恩賜是聖靈憑著己意分給人的,還是人可以追求得來的呢?

聖經明示恩賜是來自三一 神:是父 神賜下(羅十二3);聖靈隨己意分給人(林前十二4、7、11);同時又是耶穌基督量給各人的(弗四7)。

「恩賜」是甚麼呢?衛力爾(Charles C. Ryrie)說得好:「恩賜是 神所賜事奉的能力」(”A God given ability to serve”)。由此定義可見,恩賜的來源是由 神所賜,性質是內在勝任工作的能力,目的是為了事奉。

有人試圖用「天賦」或「才幹」來表達「恩賜」(charisma)的意義,然而,「恩賜」最能表達這詞的原思 ,因為保羅在羅馬書十二章6節所說:「按我們所得的恩賜」,原文在「恩賜」之外另加「恩典」一詞。全句應繙譯為:「按恩典所賜予我們的恩賜。」

恩賜既是源於三一 神,就沒有人可以拿自己所擁有的恩賜誇口;也沒有人能剝奪 神在這方面的主權。各人當按所領受的恩賜,發揮不同的功用,建立基督的身體(弗四12)。

那麼,恩賜可以追求而得嗎?

恩賜是可以追求的。保羅在講述恩賜的配搭之後,鼓勵弟兄姊妹要切慕屬靈的恩賜(林前十四1),這是指作先知講道說的。另外,他在同一章裡勸導信徒「當求多得造就教會的恩賜」(林前十四12;註:「恩賜」一詞雖然在原文沒有出現,但按本章上下文的理解,和合本的譯文仍是可取的)。因此,只要心中渴慕,憑著信心求, 神必定按祂的心意賜予屬靈的恩賜。

有時候甚至可以請屬靈的長者(眾長老)按手祈禱,求 神將屬靈恩賜惠臨在我們身上(提前四14)。當然,這一切都必須配合神主權的帶領。意思是 神要給,就可以接受;不給,我們就得順服。

另一種追求的路向是「發掘」 神已經賜下的恩賜。每個信徒在信主初期,不一定能知道自己有甚麼恩賜。恩賜就像礦物一樣,是 神賜下蘊藏在每個信徒身上。有些人是一座金礦,予以發掘會得到金;有些人則是銀礦、銅礦、或煤礦不等;但無論如何,若是積極去發掘與發揮,有時甚至必須經過多方的嘗試,才能「出土」,兌現在生活與事奉中。

或問:恩賜這樣的發掘會受到限制嗎?

當然會!最大的限制是若聖靈沒有賜予,就不能被發掘出來。山中沒有金礦,無論怎樣挖,都不會有金子。但有一件事可以放心,只要肯挖,必定會有「寶物」出現。

除此以外,還有兩種的限制:是年齡上與心志上的限制。

在年輕的時候,一個人可有較多的時間去驗證與運用自己的恩賜,假以時日,必能純熟運用;但人過中年之後,會在時間上與心志上受到多方的限制,不能從心所欲。

因此,我的建議是:要發掘恩賜必須要愈早愈好。不要拖延至時日無多或力量不遞;那時,後悔將會太遲了。另外,在追求恩賜的同時,亦得注意靈命與品格的追求,因為內在的生命比事奉的能力更加重要(參林前十三1-3)